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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柯育超通讯员 吴永林 王艳)6月15日,海口海事法院联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昌市人民政府,在文昌市翁田镇湖心港沿岸海域共同举办主题为“规范海洋捕捞修复海洋生态环境”的增殖放流活动,放流鱼苗671200尾。
文昌市政府、文昌市农业农村局等14个单位的代表,以及渔民代表共计80余人参加了此次活动。此次增殖放流活动的资金来源于海口海事法院审理的两起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缴纳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
2020年8月,被告蒋某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破坏了海洋底栖生物的栖息环境,对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造成损害。海口海事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蒋某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45256元。
2020年9月,被告何某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捕捞的水产品高达九万余斤,造成大量幼鱼资源被捕获,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的食物链和食物网。海口海事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何某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393233元。
生效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蒋某、何某并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海口海事法院将案件依职权移送执行,主动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充分利用网络查控系统,采取多种措施控制和处置两被告的财产,最大限度将生态损害赔偿金执行到位。经强制执行,海口海事法院将追缴的48万余元生态损害赔偿金拨付至文昌市农业农村局的财政资金账户,专门用于生态修复。
在今年禁渔期开始后,文昌农业农村局作为生态修复职能部门,与公益诉讼起诉人省检一分院、案件审理及执行机关海口海事法院、技术保障单位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等单位经过会商,最终确定以“增殖放流”方式进行生态修复。
在活动现场,海口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建琛介绍,近年来海口海事法院持续强化海洋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一方面严格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责任,另一方面聚焦判后生态修复,加大执行力度,积极督促赔偿金的修复资源使用,杜绝“司法白条”现象。同时,积极开展普法宣传,主动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五年来,共受理涉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案件400余件,判决或调解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7000余万元,支持行政机关在海洋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行政处罚金额近9亿余元,有力打击了非法捕捞、盗采海砂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技术支撑单位的指导下,大家将鱼苗有序投放,671200尾鱼苗游入大海,它们将在大海中繁衍生息,进一步补充海洋生物资源。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是海口海事法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凝聚生态保护合力、开展海洋生态修复的生动实践,对于促进渔业资源恢复、修复海洋生物种群结构、维护海洋生态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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